中新網重慶11月6日電 (謝春燕 劉賢)記者6日從重慶四中法院獲悉,該院審結一起基層組織人員貪污罪案件。被告人唐某某、楊某、董某某利用職務之便,共同騙取國家公共財產127萬餘元,最終被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十年三個月、七年六個月和七年。
  2010年,時任黔江區小南海鎮塘蓮洞村黨支部書記唐某某、村委會主任董某某、村文書楊某,利用該鎮開展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之機及職務上的便利,與鎮復墾辦工作人員黃某達成共謀,通過將復墾土地邊界指寬的方式,將不符合復墾條件的土地納入復墾以虛增復墾土地面積,並以三被告人親屬名義頂替虛增面積,套取該部分復墾資金並由幾人私分。
  經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地票交易,2014年1月,三被告人共套取土地復墾資金127.2萬餘元。
  二審中,唐某某、楊某及其辯護人提出二人不具備貪污罪主體資格、侵害的對象不是公共財物等意見。
  經重慶四中法院審理查明,唐某某、董某某、楊某本身系村基層組織人員,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,但三人在小南海鎮塘蓮洞村土地復墾過程中,協助鎮人民政府從事宣傳政策、統計農戶、協助測繪、確定邊界等工作,依照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〉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》的規定,屬於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“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”,以國家工作人員論,因此三人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資格。
  同時查明,在土地復墾過程中,復肯產生的地票以政府名義委托交易,地票交易活動由政府主導實施,所獲得的交易款項亦由政府管理和支付,且其用途不限於農戶應得的復墾補償款,還包含土地復墾成本費及工作經費等,因此,復墾補償款系公共財物,屬於貪污罪的犯罪對象。
  法院認為,被告人唐某某、楊某、董某某,身為基層組織人員,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,共同騙取公共財產127.2萬餘元,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。
  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唐某某、董某某起主要作用。被告人楊某起次要作用,系從犯,依法予以減輕處罰。
  被告人董某某主動投案,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系自首,依法予以減輕處罰;歸案後檢舉他人犯罪,經查證屬實,具有立功情節,依法予以從輕處罰。
  被告人唐某某、楊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,依法予以從輕處罰。
  三被告人退還全部涉案贓款,酌情予以從輕處罰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。  (原標題:貪污土地復墾補償款120餘萬 村幹部三人均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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